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70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人民东路2号。被执行人淄博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保税区物流中心综合楼1301室。被执行人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工业园。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9年2月3日生,住张店区金晶大道西街10-3-101号。被执行人王佃鑫,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生,住高青县黑里寨镇店头王村42号。被执行人王会,女,汉族,1988年4月8日生,住高青县花沟镇杏行村112号。被执行人蔡超,男,汉族,1984年3月7日生,住高青县高城镇河西蔡村113号。被执行人顾娜娜,女,汉族,1982年3月14日生,住张店区共青团路21-6-1-204号。被执行人蔡帅,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生,住高青县高城镇河西蔡村113号。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住高青县黑里寨镇陈南村130号。被执行人蔡强,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生,住高青县青城路城西居民小区北区14-1-501号。被执行人曲蕾,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生,住张店区柳泉路科技苑小区樱红村23-1-20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淄博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李娜、王佃鑫、王会、蔡超、顾娜娜、蔡帅、李娜、蔡强、曲蕾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1708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