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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38号

王国华与李冬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华,李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华。被执行人李冬军。王国华申请执行李冬军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