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华。被执行人李冬军。王国华申请执行李冬军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