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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144号

郭永福申请执行郭华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永福,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福,住宾县。被执行人郭华,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郭永福申请执行郭华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赡养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靖钊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