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963号罪犯何春,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咸秦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9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4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8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0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何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春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