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春,男,汉族。被执行人鞠淑平,女,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与被执行人鞠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 忱
代理
审判员 李洪峰
代理
审判员 孙 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