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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118号

申请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某某合作社、魏某某、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某某,邢台市某某合作社,魏某某,河北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女,199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市某某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某某合作社、魏某某、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葛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解涛邦执行员  窦伟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