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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执1273号

孙义、梁兆君、姜丽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义、梁兆君、姜丽丽,王群升、徐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2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孙义、梁兆君、姜丽丽

被执行人:王群升、徐洪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执1273号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