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824号
申请执行人:刘香友,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执行人:金高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刘香友与金高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金高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刘香友于2015年12月24日本���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金高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应归还执行款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8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