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049号原告李彦荣,又名李彦嵘,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张润明,男,汉族,甘肃省西峰区人,农民。
原告李彦荣诉被告张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何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荣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被告张润明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彦荣负担。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