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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049号

原告李彦荣诉被告张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彦荣,张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049号原告李彦荣,又名李彦嵘,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张润明,男,汉族,甘肃省西峰区人,农民。

原告李彦荣诉被告张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何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荣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被告张润明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彦荣负担。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