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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469号

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宝鸡某某公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69号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张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学峰,该公司职工。被告宝鸡市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开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文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文化,该公司施工队成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市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市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二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