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撰稿: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098号原告何祖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梅,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博,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祖光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光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祖光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祖光承担。
审判员 吕玉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