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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312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312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士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

书记员 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