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312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士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
书记员 方 蕾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312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士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
书记员 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