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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129号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振平、刘翠翠、��世刚、董铁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振平,刘翠翠,王世刚,董铁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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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王增平。被执行人李振平,男,汉族,1971年4月4日,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翠翠,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世刚,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董铁牛,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在执行神木县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60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振平、刘翠翠、王世刚、董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37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王世刚、董铁牛每月给付其2万元,直至给付完毕止,如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二、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本案中查封王世刚的房产,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要求处置该房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6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