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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991号

原告蒯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蒯某某,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991号

原告:蒯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星,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贵云,系被告家属,身份证号码:3424211967********。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蒯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晓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