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991号
原告:蒯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星,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贵云,系被告家属,身份证号码:3424211967********。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蒯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晓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