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执字第260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玉珍,钟志英,马玉兰,马玉梅,马玉玲,马文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607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珍,女,1952年04月11日生,住张店区王舍小区********号。被执行人钟志英,女,1926年01月0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王舍小区********号。被执行人马玉兰,女,1950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新世界商业街西街北二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马玉梅,女,195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王舍铁路小区********号。被执行人马玉玲,女,1964年01一二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张南路华泰小区*******号。被执行人马文冲,女,1981年01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十七中北街市政宿舍*******号。本院执行的马玉珍诉钟志英、马玉兰、马玉梅、马玉玲、马文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