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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005号

吕某与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某,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005号

原告:吕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葛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制造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某,青岛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第三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时间和解,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宁汝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