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民初954号

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袁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献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954号原告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301高速交汇处东南角公路港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袁献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厚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汪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