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赵左兰,女,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瑞明,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徐元凯,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在执行赵左兰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31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瑞明、徐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50元、执行费22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徐元凯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农科路祥瑞小区03幢1单元702室房屋一套,现该财产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人案款1181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3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