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行终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时国栋。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恒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慧,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学阳,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行政办公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梁润生,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时国栋与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答复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时国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国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慧、刘学阳,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月,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时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6月8日,本院收到上诉人时国栋以特快专递形式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时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后又提交其撤回上诉申请书,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时国栋撤回上诉确系其自愿行为。上诉人时国栋自愿提出撤诉,是上诉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国栋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时国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建功
审判员 张晓丽
审判员 邵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