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96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49号。被执行人辛令利,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凯瑞景园22-1-701号。被执行人张淑青,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加会,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和平小区12-1-101号。被执行人宋黎,女,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辛令利、张淑青、郑加会、宋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1965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