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2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迟明杰
被执行人:王旭鹏、宋政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执1216号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