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964号

柳琳琳与邱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琳琳,邱祖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964号

原告:柳琳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伟红,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祖松。

原告柳琳琳为与被告邱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邱祖松归还原告柳琳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琳琳的委托代理人杜伟红、被告邱祖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邱祖松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邱祖松于2013年10月14日重新出具借条两份,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月付息;另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月付息。后因借条再次到期,被告再次重新出具借条两份,约定续借一年。借款后,被告邱祖松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邱祖松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剩余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邱祖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柳琳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被告邱祖松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柳琳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

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