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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1232号

聂武生与缪振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武生,缪振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232号

申请执行人:聂武生,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缪振亚,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聂武生与缪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缪振亚在铜陵农商银行的存款1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