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280号原告李义,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王杰尔嘎拉,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乌兰苏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诉被告王杰尔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义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义承担。
审判员 陶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