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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刑初25号

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京山县京发车木工艺制品加工厂业主。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京山县看守所。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应某,被告人马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7日9时许,应某与徐某到京山县京发车木工艺制品加工厂办公室找被告人马某偿还借款时,双方发生争吵,应某将手中没喝完的矿泉水瓶向被告人马某砸去,被告人马某到办公室门外沙发边捡起一根车木棍准备殴打应某,应某上前抱住被告人马某倒在沙发上,徐某上前将被告人马某手中的车木棍夺下。当被告人马某倒在沙发上与应某互相抓住时,被告人马某对应某的左腿部蹬了一脚,致应左腿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应某因外伤导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应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应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应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应某的陈述;证人徐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向应某借款的借据;京山县京发车木工艺制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京山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照片;京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华滨

人民陪审员  邹志明

人民陪审员  郑谦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