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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202号

仲卫华与高曙亮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卫华,汤原县运输公司,高曙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仲卫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汤原县运输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法定代表人何成铎,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高曙亮,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仲卫华与被执行人汤原县运输公司、高曙亮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汤民初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 忱

代理

审判员  李洪峰

代理

审判员  孙 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