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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法执字1506号

王聿光申请执行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1506号申请执行人王聿光,男,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杭锦旗农机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小梅,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杭锦旗龙子心小学职工。本院在执行王聿光申请执行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聿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