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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执字第637-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瑞雪,魏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637-1号申请执行人罗瑞雪,女,1991年12月0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太平路**号。被执行人魏淑华,女,1966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贾庄村。本院执行的罗瑞雪诉魏淑华抚育费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张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