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603号申请执行人吴伟,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立平,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伟与吴立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吴立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立平名下×××号机动车(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吴立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立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