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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514号

嘎如迪申请执行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嘎如迪,呼格吉乐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嘎如迪,男,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图,男,蒙古族,教师。本院在执行嘎如迪申请执行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呼格吉乐图个人工资来偿还本案案款,被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冻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一初字第2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永华

审判员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