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咸安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杨绪生,退休工人。被告杨忠才,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十好桥派出所副所长。被告罗振萍,系被告人杨忠才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生诉被告杨忠才、罗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生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绪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绪生负担。
审判员 王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范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