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693号
原告:张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何某,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慧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慧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