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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693号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693号

原告:张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何某,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慧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慧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