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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1160号

平安川信用社与刘炳杰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刘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

负责人:崔晓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丽华,该单位副主任。

被执行人:刘炳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炳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炳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3执116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庆杰

审判员 :穆晓华

审判员 :马宏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