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高松义,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高松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9653.5元及利息。2016年4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高松义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车辆理赔款116013.94元,2016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证明,现已收到案款116013.94元剩余案款及利息表示自愿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8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吕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