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0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代表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关英,市民。被告温建义,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解燕,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解燕、温建义、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建义、解燕、刘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温建义、解燕、刘涛的起诉。
审判员 姜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