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海波。委托代理人王志坚。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莉。委托代理人易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仰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茗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武。委托代理人王志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璐。
上诉人彭莉、唐海波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4月27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移送案卷,本院遂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由
审判员黄素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曾忞、张向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
书记员罗娜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彭莉的委托代理人易达,上诉人唐海波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坚,被上诉人田仰志,被上诉人黄明武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上诉人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 素
代理
审判员 张向安
代理
审判员 曾 忞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罗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