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242号
原告:何淑霞。
被告:陈瑞新。
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霞与被告陈瑞新、王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何淑霞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巧亮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人民陪审员 冯晓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晓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