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11民初242号

何淑霞与陈瑞新、王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何淑霞,陈瑞新,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242号

原告:何淑霞。

被告:陈瑞新。

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霞与被告陈瑞新、王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何淑霞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巧亮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人民陪审员  冯晓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晓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