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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148号

刘昭申请执行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昭,王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刘昭,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楠,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昭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楠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昭人民币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楠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楠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询各大商业银行,被执行人王楠均无存款,又查询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昭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14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