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执53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振宁,邓达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宁。被执行人邓达美,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