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749号原告靳晓巍,男,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张长和,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晓巍诉被告张长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晓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晓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长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姚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