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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749号

靳晓巍与张长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晓巍,张长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749号原告靳晓巍,男,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张长和,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晓巍诉被告张长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晓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晓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长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姚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