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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923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92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