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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执500号

恩施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向朝贵、毛泽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恩施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朝贵,毛泽美,刘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恩施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法定代表人秦亢,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军、贺信,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向朝贵,农民。被执行人毛泽美,农民。被执行人刘宁,恩施州行政管理局公务员。恩施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泽美、向朝贵、刘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朝贵已经履行部分义务,现恩施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向朝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恩施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大成

审判员  李中华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唐蔚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