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林东。被执行人王家东。被执行人王家升。被执行人王家旭。被执行人王家南。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东、王家东、王家升、王家旭、王家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栖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家东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桥支行账号为:906081500010304362613的存款10000.00及利息元、账号为:906081500010304362746的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家升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桥支行账号为:906081500011126955639的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906081500011128515147的存款13000.00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37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日
书记员 林秀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