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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665号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纪风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纪风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65号

原告: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风勇,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住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纪风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树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