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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648号

杨文则与杨总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则,杨总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则,男,193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孙家岔镇人。被执行人杨总德(又名杨宗清),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总德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文则征地补偿款、搬迁费、征房补偿款、污染费等费用共计6607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10元及申请执行费8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