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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47号

李爱军与湖北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正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军,湖北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正辉,李世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建筑工。被执行人湖北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代表人薛红星,总经理。被执行人关正辉,农民。被执行人李世全,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713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晶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