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甲,男,小学文化,农民,住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女,初中文化,农民,住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女子看守所。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甲、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甲及其辩护人韩应征,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乔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与王某子(另案)计议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由王某子负责提供场所,乔某甲帮忙联系参赌人员。当月14日至16日,王某子租用金某(另案)的水泥船在阜南县王家坝镇淮河赵郢段开设牌九赌场,雇用刘某(另案)驾驶小船接送参赌人员,每天给予刘某三百元、给予金某七百元,该赌场每晚八九点开始,次日凌晨左右结束,每天组织二三十人参与赌博,乔某甲等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乔某甲等人非法获利五千余元。直至当月16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禁;被告人乔某甲、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11月2日21时许,在阜南县洪河桥镇盛郢村时某家开设牌九赌场,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赵某负责收取抽头钱款。次日22时许,二被告人再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时,该赌场被阜南县公安局查禁。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被告人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王某子等人共同开设赌场无异议,其辩解称没有与赵某共同开设赌场。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甲伙同赵某开设赌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乔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被告人乔某甲与王某子(另案)计议开设赌场。同年4月14日,被告人乔某甲组织参赌人员,王某子(另案)租用金某(另案)的水泥船作为赌博场地,另驾驶小船将参赌人员运送到雇佣刘某(另案)停靠在淮河王家坝镇赵郢段的水泥船上。该赌场使用牌九赌博,自当晚21时开始至凌晨结束,参赌人员数十人,被告人乔某甲按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头渔利。次日晚,被告人乔某甲等人继续在金某的水泥船上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2015年4月16日凌晨,因王某子怀疑参赌人员李某甲出假牌,而伙同他人殴打李某甲。被告人乔某甲见状打电话报警。后王某子等人下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查获参赌人员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并从张某甲处扣押赌资6000元。被告人乔某甲与王某子等人开设赌场二天,共抽头渔利5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乔某甲到阜南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投案,供述了与王某子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经过。上述事实有控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5年4月16日14时许,公安机关对停靠在阜南县王家坝镇李台村沙场附近淮河岸边的水泥船进行勘查,发现船舱内用塑料布覆盖着铺着红色绒布的桌子一张、长板凳若干;船舱内地面上有较多饮料瓶、烟头等杂物。驾驶舱内有电线、电瓶、探照灯及发电机等物。2、阜南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5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赌资6000元。3、现场照片证明:用于赌博的水泥船船舱中摆设有桌椅;同时证明水泥船和接送参赌人员的铁皮小船的具体外观状况。4、阜南县王家坝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乔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拘上网,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乔某甲到阜南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投案。5、户籍档案证明:被告人乔某甲出生于1975年4月2日,案发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6、阜南县公安局南公(治)行罚决字(2013)746、3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乔某甲因赌博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乔某甲因赌博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7、证人李某甲证明:乔某甲打电话联系李某甲到王家坝赌博。2015年4月15日22时许,李某甲到王家坝乘坐接人赌博的小船到河对面一条大船上,大船上有二三十人围着一张大长桌子推牌九赌博。李某甲参与赌博,坐庄的每赢一把,按10%抽头,打头的钱放在赌桌上面的铁皮箱子里,赌注有下几百元的,也有一千元、二千元的。李某甲坐庄共赢了六千元左右,王某子等人揪住李某甲说其赌假博,并将李某甲带到一条小船上殴打,威胁。李某甲被迫承认后,王某子等人把李某甲带到岸上,遇到警车,后被带到王家坝派出所。8、证人张某甲证明:2015年4月15日晚9点左右,张某甲与多人从赵郢村沙场附近乘坐一条小船到淮河南岸旁边的一艘大船上,大船上有一张大长桌子,围有三十余人推牌九,张某甲参与了赌博。后王某子指着一个姓李的男子说其赌假博,并把姓李的带到一条小船上,吓唬要将姓李的扔河里,姓李的承认出假牌。该赌场系王某子、乔某甲开设,按牌桌上每把赢钱的百分之十抽钱。9、证人孟某甲证明:2015年4月15日22时许,孟某甲在王家坝沙场附近乘一条小船到河对面一条大船上,大船上有很多人围着一张大桌子推牌九。赌场有王某子和乔某甲的份,庄家赢一把按10%打头给王某子和乔某甲。10、证人刘某证明:2015年4月的一天21时许,其到“嘎子”渡口乘坐刘某的小船到王家坝镇淮河赵郢河埂下河面金某的大船上赌博。大船上有三四十人赌博,后王某子发现坐庄的年轻人赌假博,并把该年轻人带到小船上,说要扔河里。该赌场开两个晚上,赌博的场所和赌具由王某子、乔某甲提供,抽头的钱放在银灰色的铁皮箱子里,王某子、乔某甲轮流看守抽头的钱箱和帮庄家掌堆。赌博的有张某甲、张治水、张锦岁、邢庆龙、王某甲、陈良、赵某、乔如仁等人。11、证人王某甲证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20时许,其和郑继龙、崔士明的哥哥到赵郢村河边,坐刘某的小船到赌博的大船上,大船上约有二十人围着一张案子用牌九赌博,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银灰色的铁皮箱子里。该赌场是王某子、乔某甲开设的,参与赌博的有张某甲、张锦岁、王某子、刘某、陈某等人。12、证人陈某证明:2015年4月份,连续两天晚上其去王家坝镇淮河赵郢河段的船上赌博,每天参与赌博的有二三十人,使用牌九赌博。赌博现场有王某子、乔某甲、张某甲、刘某、赵某、张丽、郎艳红等人,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银灰色的铁皮箱子里。13、同案人王某子供述证明:自2015年4月14日晚,其与乔某甲合伙在淮河一条船上开设赌场,乔某甲联系曹集镇、洪河桥镇和其他乡镇的人参赌。船停在赵郢空埂下面淮河三叉河口处,船舱里放一张大桌子,每天参与赌博的有二三十人。4月16日凌晨,其发现一年轻人出老千,即将该人带到刘某的小船上威胁。赌博用的水泥船是金某的,小铁皮船是刘某的,两条船一天给1000元。赌博用的牌九、桌椅、发电机由乔某甲提供,赌场按10%抽头。参与赌博的大部分是王家坝的人,有张治水、张丽、张某甲、刘侠、赵某、赵四海等人。14、同案人刘某供述证明:2015年4月14日20时许,王某子说用金某的大船开赌场,让刘某驾船帮赌场接送赌博的人。当天22时许,刘某驾驶自己的小船从赵郢“嘎子”渡口往赌博大船上运送人,共运送有二三十人。4月15日20时许,刘某再次驾船运送参赌人员到大船上赌博,当天晚上到大船上赌博的人比第一天多。4月16日凌晨赌博船上发生打架。赌场系王某子、乔某甲开设,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银灰色的铁皮箱子里,王某子看钱箱,乔某甲给庄家掌堆。参赌的有邢庆龙、陈良、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王某子用金某的大船和其的小船开赌场,每天给其300元,给金某700元。15、同案人金某供述证明:2015年4月14日17时左右,王某子借用金某的旧沙子船,金某同意。第二天,刘某说他的小船也被王某子借走,送人到金某的大船上赌博,两条船一天给一千元钱,其中给金某七百元。第三天早晨,听说船上打架了。16、被告人乔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4月一天,王某子打电话联系乔某甲,二人计议合伙在船上开设赌场,由王某子负责找船,乔某甲联系参赌人员,并让刘某驾驶小船将参赌人员送到大船上。参赌人员有陈良、刘某、王传玉、郎艳红、邢庆龙、张治水、赵某、陈某等人,使用牌九赌博,当天晚上八九点钟开始至次日凌晨结束,王某子告诉乔某甲共抽头一二千元。第二天晚上继续在大船上开赌场,参与赌博的有一二十人。赌至下半夜,因王某子怀疑李某甲出假牌,王某子等人把李某甲弄到小船上,乔某甲见状打电话报警。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乔某甲在本县洪河桥镇盛郢村村民时某家开设赌场。该赌场使用牌九赌博,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被告人乔某甲按10%抽头渔利,被告人赵某负责收取和保管抽头所得。次日22时,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禁,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孟某乙、王某乙、唐某甲、孔某等人,扣押赌博工具骨牌一副,赌资5260元。被告人乔某甲共抽头渔利八千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视频证明:2015年11月3日22时许,阜南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在阜南县洪河桥镇节湾村时某家中查获一赌场,现场查获参与赌博的唐某乙等八人,查扣赌具骨牌一副,赌资5260元。2、阜南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3日22时许,该队民警在阜南县洪河桥镇盛郢村时某家中,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赵某。3、户籍档案证明: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77年5月8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案发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阜南县公安局南公(巡防)行罚决字(2015)1815、1814、1816、1812、1818、1813、1811、1810、1817、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与孟某乙、王某乙、唐某甲、孔某、李某乙、牛某、乔某乙、唐某乙、张某乙等人因于2015年11月3日22时许,在时某家中赌博,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中赵某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5、阜南县公安局南公(治)行罚决字(2013)第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洪河桥镇唐湾村一村民家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6、证人唐某乙证明:2015年11月3日22时30分左右,唐某乙因在洪河桥镇节湾村一赌场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该赌场使用牌九赌博,系乔某甲开设,按庄家杀钱的10%抽头,每天至少抽头三四千元,赵某负责看抽头钱,赌场没有放抽头钱箱子,抽头钱放在赵某手里,每天参与赌博的有二十余人,从晚上八九点钟开始至凌晨一二点钟结束。参与赌博的有乔某乙、牛某、李某乙、孔某、张某乙、王某乙。7、证人李某乙、王某乙、唐某甲、牛某、乔某乙、孔某证明:2015年11月3日22时30分左右,李某乙、王某乙、孔某等人因在洪河桥镇节湾村时某家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该赌场开设有两三天,每天约二十余人参赌,从天黑到凌晨一二点钟结束,按庄家杀钱的10%抽头,每天抽头三四千元。抽头钱直接交给赵某。8、证人孟某乙证明:洪河桥镇节湾村时某家赌场由乔某甲开设,按10%抽头,抽头钱交给赵某,开设三天被公安机关查禁。被查禁当天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庄家推一千、二千元一锅。参与赌博的有李某乙、孔某、王某乙、乔某乙、张某乙,孟某丙在该赌场买方便面和水。9、证人张某乙证明:2015年11月3日22时,张某乙在洪河桥镇节湾村时某家开设的赌场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该赌场由乔某甲开设,用牌九赌博,按庄家赢钱的10%抽头,抽头钱交给赵某,每天抽头钱约三四千元,参与赌博的有二三十人。10、证人孟某丙证明:2015年11月2日、11月3日,孟某丙在时某家开设的赌场卖方便面,该赌场由乔某甲开设,用牌九赌博,每天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从晚上七八点钟至夜间十一二点钟结束。11、证人时某证明:2015年11月2日19时许,牛某提出要在时某家客厅赌博,时某予以许可。2015年11月3日19时许,牛某再次提出在时某家赌博,当晚有多人在其家赌博,晚22时30分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12、被告人乔某甲供述证明:赵某在本县洪河桥镇盛郢村赌场帮助收抽头钱。13、被告人赵某供述证明:赵某在时某家开设的赌场收钱,赌场开设三天,共收有八九千元,每天参赌的有二、三十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赵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与王某子等人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甲、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甲辩解称未与赵某共同开设赌场。经审理认为,证人唐某乙、孟某乙、张某乙等人证言均证实在时某家的赌场系乔某甲开设,上述证人与二被告人均无利害关系,且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客观真实,足以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与被告人赵某共同开设赌场,对被告人乔某甲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乔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主动投案后,仅供述其与王某子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但对其与赵某开设赌场事实不予供认,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乔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三、对被告人乔某甲、赵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对扣押在案的骨牌一副、赌资五千二百六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颍南
代理
审判员 高 曼
人民陪审员 朱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