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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628号

查根牛与李丽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查根牛,李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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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628号

原告:查根牛。

被告:李丽珍。

原告查根牛诉被告李丽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方钢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根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9年,原告与来淳安打工的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2月21日,原、被告在淳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查子皓,现由原告父母照看。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初双方感情一般。随着了解深入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下半年,被告突然提出外出打工,此后便很少回家���至今仅2013年春节回家一趟。2014年下半年,原告突然接到公安电话,告知被告涉嫌吸毒被行政处罚,要求原告帮助被告戒毒。被告不听原告劝阻,全然不顾家庭及年幼小孩,依旧执迷不悟,深陷吸毒恶习不能自拔。被告长期离家,从未尽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被告染有吸毒恶习不思悔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查根牛与被告李丽珍离婚;2、婚生子查子皓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李丽珍承担每月抚养费3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为:婚生子查子皓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2本(原件),拟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拟证明婚生子查子皓的出生情况;3、2015年3月26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1份(原件)、2016年3月31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孔浦派出所发出的退还暂扣款通知书1份(原件),前者载明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9日左右伙同他人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并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及检测认定被告吸毒成瘾责令被告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等内容,后者载明被告于2015年1月6日因涉嫌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孔浦派出所抓获等内容,拟证明被告染有吸毒恶习、被多次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李丽珍未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之要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不长,婚姻基础较差,致使婚后感情一般。自被告外出打工后,鲜有回家,难尽家庭义务。特别是被告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原告不能容忍且对被告改过自新已丧失信心。由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儿子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儿子的抚养费可按原告意愿由原告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查根牛与被告李丽珍离婚。

二、婚生子查子皓随原告查根牛生活,由原告查根牛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查根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

审判员  方钢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苗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