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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财保20号

三明市通用仓储有限公司与郭建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通用仓储有限公司,郭建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财保20号申请人三明市通用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堡长兴路21号。法定代表人詹连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旭,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郭建安,男,汉族,27岁。

申请人三明市通用仓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建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安所有的价值85554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赛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安所有的价值85554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秀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