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驿执字第56号郭海林:你与衡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搜索“”
(2015)驿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衡立与被执行人郭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衡立与被执行人郭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驿执字第56号郭海林:你与衡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搜索“”